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94.6.1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09次會議審議通過

94.6.30工都字第0940110584函發布實施

 

一、 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供本府據以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特訂定「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從其規定辦理。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 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應同時提出申請;並依本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課提出申請。

前項辦理容積移轉之時程,不計入請領建造執照之辦理時限。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十公尺之土地。

(三)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實際使用容積已超過現行容積率規定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七)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接受基地依本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獎勵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八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容積移轉。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一百。

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送出基地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優先次序如後:

(一)  自本要點公布施行日起至第三年以內:

1、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土地。

2、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土地,其劃設年限已逾十五年以上者。

3、     都市計畫書已有規定或配合本府政策經公告指定者。

(二)  自本要點公布施行日第四年起: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各款土地。

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附書表、文件如後,並備齊乙式二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四)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計算表。

(五)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圖。

(九)其它證明文件。

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實際作業需求,修改或調整前項各書表、文件之格式內容。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