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2.02 「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發文單位: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 字第 094003870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春字第 8 期 8-9 頁
相關法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4、6、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 條
要 旨:「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主 旨:檢送「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自 94 年 2 月 25 日發布施行。
三、相關申請表格及標準作業流程建置於本府城鄉局網站,請自行下載使
用 (網址:htt://km.tpc.gov.tw/browser.asp)。

附 件: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一、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
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申請容積移轉、獎勵之地區得從
其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
之土地。
(二) 面臨道路寬度未達 8 公尺,或連接道路面寬未達 8 公尺之土地

(三) 毗鄰古蹟之土地。但經臺北縣 (以下簡稱本縣)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 位於山坡地之土地。但移入容積未超過其基準容積 30% 者,不在
此限。
(五) 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六) 位於未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之土地。
(七) 依本縣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四、依本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獎勵容
積,超過其基準容積 80% 之土地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通過。但總獎勵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 100% 。
五、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300 平方公尺。但都市計畫訂有最小建築
面積限制者,從其規定。
接受基地與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巳取得建造執照之他筆土地合併為一宗
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者,其面積不受前項限制。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 2 項規定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
地,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 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或二等火車站 500 公
尺內之建築基地。
(二) 距三等火車站或簡易火車站 30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七、接受基地、送出基地 2 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
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 2 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
加權平均計算之。
八、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之土地者,
其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應同時提出申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4、6、8 條 (93.06.30)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92.01.29)
都市計畫法 第 1 條 (91.12.11)